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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Mar 27 16:41 C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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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稱 -->
    <title>中華永續教育學會</title>
    <!-- 公司黃頁網站 -->
    <link>http://www.case.org.tw/</link>
    <!-- 公司簡介 -->
    <description>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永續發展之理念及實務推動與教育為宗旨。中華永續教育學會 章程草案內政部114年1月台內團字第1140280619號函准予備查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永續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ustainable Education (CASE)。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永續發展之理念及實務推動與教育為宗旨。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一、任務中華永續教育學會致力於結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與環境、社會、治理（ESG）理念，推動永續經濟發展與終身教育，搭建跨領域合作平台，聯結學術界、產業界與社會，以開放、務實的態度，凝聚各界力量，致力於實現永續經濟與全民學習的未來。二、目標(1)推動永續經濟：協助各界實現創新與永續經營。(2)倡導終身教育：提供多元學習機會，鼓勵全民進修。(3)促進跨領域合作：搭建學術、產業與政府交流平台，推動SDGs與ESG永續解決方案之實踐。(4)培育永續人才：開發ESG與SDGs專業課程，培養管理與領袖人才。三、工作項目(1)教育推廣認證 開設SDGs與ESG相關專業培訓課程，推廣永續經營與創新發展理念。 建立ESG教育專業人員、企業實踐人員與顧問認證體系，提供策略諮詢與績效評估服務，協助各界導入ESG管理模式。 舉辦各類專業講座、工作坊，培訓計劃，促進終身教育，提升生活品質。 協助各級學校融入永續發展之教育內容與課程模組，實踐文化發展策略。(2)永續發展研究 成立研究中心，進行永續教育與環境發展相關研究分析，發表學術與產業研究報告，促進教育與實務應用的跨領域合作與交流。 舉辦會議與論壇，發表學術報告與政策建議，提出行動方案，以實務證據推動公共政策調整。 接軌國際認證，提升認證公信力與影響力，參與國際合作與全球會議，促進跨國經驗交流與合作。(3)建立數位管理工具與AI人工智慧能量進行資源整合與平台搭建 建立全球永續發展教育與實踐合作網路，與國內外學界、企業及非營利組織合作，推廣永續發展與實踐。 建立線上學習平台，提供終身教育資源、課程與交流機制。 推動產學合作，支持企業ESG專案教育與實踐需求。(4)推廣與倡議 出版發行永續教育相關各類出版品，利用多媒體宣傳永續理念，提升社會關注與參與度。 承接政府各類專案，推動環境與永續發展教育，辦理宣導、推廣與執行，促進交流與成果展示。 推行地方創生與社區合作計畫，促進永續理念的在地實踐。(5)從事其他與本會宗旨符合之相關工作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amp;nbsp;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有意投入之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0元。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含常務理事5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5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amp;nbsp;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amp;nbsp;　　　　　　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amp;nbsp;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amp;nbsp;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4年3月1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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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日期 -->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3:13 CST</pubDate>
    <!-- 最後製造日期 -->
    <lastBuildDate>Wed, 17 Jun 2026 00:03:13 CS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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